關於企業使用消費者數據與侵犯隱私權的界線在哪裡,這個問題愈來愈受到從學者、媒體到政府單位的重視。本文作者拋出一個特殊觀點:數據經濟是一種「以物易物」的行為。這乍聽令人感到不可思議,「以物易物」難道不是原始人的行為?然而我們深入思考:消費者讓業者收集自己的數據,以換取業者提供網際網路服務,本質就是「以物易物」。想通這點,我們看待數據經濟的角度就更多元了。
目前,企業使用消費者數據資料的情況飛躍擴增,民眾和政治人物對這種做法的批評也同樣激增。幾年前爆發的劍橋分析公司(Cambridge Analytica)政治醜聞,就是其中一例。世界各地的法規監管機構紛紛檢視,臉書(Facebook)等社群媒體平台,是否濫用本身的獨占力量。美國民主、共和兩黨,正在國會推動加強技術監管的幾項新法案,加上麗娜.康恩(Lina Khan)領導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(Federal Trade Commission,FTC)的任命案,只會更激化相關的爭議。那麼,企業最好是用什麼方式使用數據資料,既可讓消費者感到合乎道德,又不致引來監管機構反彈?這個問題,令目前的企業最高階主管焦慮不已。各式各樣的政策回應都有人提出:分拆科技巨擘、重新定義獨占控制、引進新的隱私保護法,以及讓消費者「擁有」自己的資料等。一個簡單而重要的起點,是改變我們談這件事的方式。政策制定者、經濟學家、技術專家、律師、企業領導人和消費者,都應該借用文化人類學的一個觀點:考慮「以物易物」(barter)的概念。這麼做,能讓監管人員和投資人以清晰的思緒,專注於現在處於科技世界核心、長期以來隱而不顯的那些交換行為規模與性質,並聚焦在如何打造更容易為人接受的架構,來保護消費者。乍看之下,這聽起來可能相當奇怪。畢竟,人類學是最不知名的社會科學之一,而人們最能聯想到人類學的,可能就是冒險電影中的虛構人物印第安納.瓊斯(Indiana Jones)。「以物易物」這個詞,讓人想到用肉類交換莓果的情景,而現代的企業最高階主管,似乎早已遠離這幅情景,更不用說矽谷了。經濟學家多半認為,以物易物是史前的人類行為,等到社會發明貨幣之後就消失了,至少,這是18世紀知識分子亞當.斯密(Adam Smith)不屑的觀點,並且形塑今天的經濟思維。大多數西方企業高階主管都已接納一種文化假設,也就是因為「金錢使世界轉動」(借用這句老話),經濟中最重要的東西,都是以貨幣單位來衡量,而且/或者以貨幣來組織整理。沒有用到金錢的交易(也就是「免費」的東西),因此遭到低估和/或忽視。然而,人類學家用更寬廣的觀點,來看待經濟如何運作。他們以寬廣的角度檢視,各種交換行為如何將社會凝聚起來,也知道以貨幣為基礎的交換,只是將我們凝聚起來的流量(flow)之一。社會信用、饋贈和以物易物的各種系統,也很重要,即使一般人很少討論這些層面,也不容易納入經濟模型。看看隱藏在顯眼事物之中,那些不起眼東西,也就是非貨幣流量,有助於我們架構現代的數位經濟。畢竟,臉書、Google和其他無數公司企業策略背後的驅動力量,有一部分正是不需要用到金錢的「交換」行為:讓業者收集消費者數據,以換取業者提供網際網路服務,就像莓果可用於交換肉類那樣。我認為,「以物易物」是描述這種交換的最佳用語。如果從比較寬廣的人類學角度,將這個詞語加進今天企業最高階主管和政策制定者的用語之中,可能帶來一些好處。最值得一提的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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