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必須揭露自己與供應鏈的碳排放量,但問題是:下游排放量尚未發生,而且許多時候企業對這些排放量也沒有控制權。為此,柯普朗提出3大原則,供企業決定何時應揭露下游排放量,以及揭露時應該依據何種標準。
試圖以減少碳足跡來應對氣候變遷的企業,正面臨一項挑戰:測量自身營運、產品設計,以及採購等決策,會怎麼影響其供應鏈產生的排放量。在先前的一篇文章中,我們為了這個目的,推出一種強大的碳會計方法:環境負債系統(E-liability system)。運用這套系統,企業可以製作環境帳本(E-ledger),列出自己與供應鏈的排放量;這些帳本與財務報表一樣準確、及時、可比較,也可稽核。愈來愈多企業發現,環境負債法對於它們自己、顧客,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來說,是一項重要的工具,可以追蹤自家供應鏈減少全球排放量的實際進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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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況:愈來愈多企業在使用環境負債碳會計方法,把它當成一項重要工具,用來追蹤供應鏈減少全球排放量的實際進展。
挑戰:但基於幾個充分的理由,環境負債系統沒有要求企業將下游排放量(企業將產品銷售給直接顧客後發生的排放量)正式記在自己帳上。
原則:事實上,某些企業需要負責揭露消費者使用它們產品時產生的下游排放量。本文提出3大原則,用以決定企業何時應報告下游排放量,並說明企業應該如何揭露這些資訊,以及依據何種可靠性標準來揭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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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是,目前最常使用的企業排放量揭露規則手冊《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》(Greenhouse Gas Protocol)的範疇3(scope 3)標準,也要求企業報告下游顧客(購買和使用其產品的顧客)所產生的排放量。這項要求反映了某些氣候倡議者的信念,認為企業不僅應該對自身行為產生的排放量負責,也應該對顧客、顧客的顧客等價值鏈下游所產生的預期排放量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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